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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9年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在核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于研发人员工资纳入加计的范围有困惑。五险一金是否应该纳入?个税是否可以纳入?

Datetime:2011/6/8 17:01:48   Hits:2630

  关于企业研发人员工资可以加计扣除的部分,在高新指引中有明确规定:116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而税法的工资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见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
  另外,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所以,答案是研发人员社保费不能加计扣除。而个税,是在工资范畴之内,是可以纳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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