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行业
服务领域: 自动化控制、机械、电子信息、软件、化工、土木工程、信息技术、建筑施工、交通工具、农业、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资源与环境、冶金、五金、橡塑、家电、家居、家装、纺织、电工、安防、轻工食品、文化创意、办公文教、通讯、玩具、运动休闲、医疗器械、医药卫生、行业设备、包装、智能交通、通信安全、广播电视技术、传感信息、物联网、三网融合等领域。
 
  首页 >>> 项目培训学院 >> 在线答疑

高新技术企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Datetime:2011/6/8 17:05:17   Hits:2328

 一、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参考法规:

 研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共计八类费用,分别如下: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三、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情形:
1.企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4.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版权所有:江苏方略纵横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网站技术支持:常州万创网络   苏ICP备15030287号-1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晋陵北路217号现代城12021-12023       联系电话:0519-68782895、68782893、68782891   传真:0519-85170183